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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
联系人:丁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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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《-法》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-保护对象之一,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在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-。本实用新型-所称的产品形状,是指产品具有并能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,以及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,如气体、液体、粉末和颗粒状物质或材料,其形状不能作为本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。实用新型-中的产品结构是指产品各组成部分的排列、组织和相互关系。
美国联邦-深圳代表处成立于2010年8月2日。它是经和深圳市市场-管理局(-)批准的美国-机构的-办公室。它专门从事美国和其他的企业和-之间在-、商标、版权代理和国际-服务方面的联络工作。